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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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 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3,57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3,57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 二、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18元,由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2-19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