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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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穆**369,606.80元(已给付18,000元,尚需给付351,606.80元); 二、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穆**4,07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5元(原告穆**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92.50元,由原告穆**负担274.50元,被告刘**负担3,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