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5069.7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5月30日的透支利息79841.92元、违约金12333.15元;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但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收所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敖**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敖**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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