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
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交投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1.万博公司与交投公司签订的《广安市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干线公路工程桥梁(上部结构)第(2)工区施工劳务协作合同》无效;2.若万博公司与交投公司签订的《广安市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干线公路工程桥梁(上部结构)第(2)工区施工劳务协作合同》合法有效,则于2019年6月16日解除;3.万博公司返还交投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551,564.2元;4.万博公司支付交投公司履约保证金776,494元;5.万博公司偿还交投公司借款本金69.6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5.3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25.0276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5.3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4.5724万元的利息从2020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5.3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6.万博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前退场;7.万博公司向交投公司支付10万元的罚款或违约金;8.鉴定费全部由万博公司承担;9.驳回万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本、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万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施工劳务协作合同》合法有效错误,该合同系实际施工人唐良国借用万博公司名义(挂靠)与交投公司签订,依法应当认定无效;2.既然因万博公司过错导致《施工劳务协作合同》无效,交投公司仅负有依照约定向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所谓的损失均应当由万博公司自行承担;3.即使《施工劳务协作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万博公司的实质性违约,交投公司也可单方行使解除权,该合同于2019年6月16日解除合法、有效;4.案涉工期延长系非交投公司原因的征地拆迁等客观事实导致,并非交投公司的过错,该部分损失也不应当由交投公司承担;5.万博公司应当向交投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6万元及利息。

万博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博公司因为交投公司环保审查误期、施工方案和甲供材料不及时、施工作业面、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存量区过小、道路不畅通等诸多因素造成窝工、停工,使工期严重滞后,导致人工成本、设备成本、管理成本、财务成本等施工成本增加,给万博公司造成损失,交投公司应当赔偿。对于借支工程款利息,属交投公司应当拨付的,万博公司不应当承担。罚款10万元也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2016年7月7日,万博公司中标交投公司广安市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干线公路工程桥梁施工劳务协作固定价比选第2工区施工劳务工程。2016年7月14日,甲方交投公司与乙方万博公司签订《广安市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干线公路工程桥梁(上部结构)第(2)工区施工劳务协作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安市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干线公路工程,工程地点小平大道(枣山至港口段)、港前大道(港口至前锋段);工作内容为案涉项目桥梁(上部结构)工程中的劳务,甲方委托租赁的机械作业和小宗地方材料、辅材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桥梁(上部结构)工程固定价清单》);小平大道计划开工时间2016年10月1日,完工时间2017年7月31日,港前大道计划开工时间2016年7月1日,完工时间2017年4月30日;驻工地代表甲方为项目经理唐小斌,乙方为技术负责人林涛;合同价款暂定为776.494万元,合同单价为甲方提供的《桥梁(上部结构)工程固定价清单》单价(包干),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约定由交投公司提供的材料除外)、机械费、保险费、利润、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等费用,以及合同、图纸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77.6494万元,完成合同工程总量的90%后,退还至履约保证金总额的80%,剩余部分在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完善相关结算手续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2年(自工程项目整体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满后无息退还;已完工程的结算,由甲方根据乙方按月填报的计量结算支付报表审核支付,支付进度为每月支付已完工程合同价的80%,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合格且经交投公司内部审计后,支付至已完工程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乙方应按“拟派往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配备技术负责人,且应保证技术负责人及时到位并常驻施工现场对本工区的工作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替换技术负责人。若技术负责人确需替换,则乙方应事先申请并经甲方批准后,用同等及以上资格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替换一次处乙方违约金2万元。若乙方擅自替换技术负责人,则处罚款10万元,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及责任;若因乙方组织不力、投入不足、管理不善,致使进度严重滞后,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重新组织其他劳务企业进场施工,对已完工程按其70%进行结算,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因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只顺延工期,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追偿;甲方违约情形为对已完工程合同价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地代表违章指挥。乙方发生施工期间对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的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从乙方履约保证金或结算价款中扣除10万元作为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达到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及进度等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方案,乙方不调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经项目部函告未改,甲方可处乙方2万元违约金。乙方出现其它违约情形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对该次违约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除,双方约定协商一致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唐良国在万博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当日,万博公司向交投公司缴纳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776,494元。

合同签订后,万博公司进场施工,但技术负责人林涛未常驻现场,只去过一次,整个施工系唐良国负责。万博公司称虽未与交投公司商量更换现场负责人一事,但交投公司一直知晓并默认。2017年6月1日,交投公司对含案涉项目在内的十一个工区检查后出具《关于施工劳务协作合同履约情况检查结果的通报》,载明桥梁2工区技术负责人未及时到位,未常驻施工现场,对桥梁五个工区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劳务协作单位分别为...、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在5天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17年6月11日前上报项目部,逾期未整改到位,项目部将按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2017年10月25日,交投公司又向万博公司出具《项目指导意见》,载明项目部于2017年10月25日到新桥梁场施工区域检查发现存在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材料充足未施工,施工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施工进度安排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2017年10月27日,万博公司一方在现场的施工管理刘康杰在该《项目指导意见》接收人处签字。交投公司还举示了其他《项目指导意见》,但仅有交投公司检查人的签名和项目部的确认,接收人处无人签名,也无证据证明其向万博公司送达过上述相关文书。万博公司仅认可刘康杰签名的《项目指导意见》,对其他《项目指导意见》不予认可。

2018年2月12日,万博公司以施工过程中各种原因造成停窝工,致使工程进度缓慢、产量低,亏损严重,农民工急需领取工资回家过春节为由,向交投公司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为案涉工程担保的《履约保证保险》。当月,交投公司退还万博公司履约保证金。2018年4月25日,交投公司向万博公司出具《工程延期的情况说明》,载明案涉劳务协作合同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予以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证明确系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交投公司举示了港前大道(华蓥段)部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国家电网线路迁改工程补偿协议以及港前大道项目土地补偿费兑付表、房屋拆迁及附属补偿费兑付表、征地拆迁附属设施兑付表、拆迁户漏报花名册、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公路工程项目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漏报兑付表、《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人民政府关于呈请拨付港前大道杆线搬迁相关费用的报告》等资料,时间基本上在合同约定工期之后。2018年8月30日,万博公司向交投公司申请借支20万元工程款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在下期工程计量后归还或者项目部从下期工程计量款中扣回。在交投公司(预)付款审批表中,交投公司工作人员载明同意预付万博公司借支20万元用于工资支付,借支款项在计量结算时扣回,请唐总核定,唐小斌签名“已核”,之后,交投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万博公司转款20万元,备注用途借支民工工资。该款未约定利息及具体还款时间。在2019年1月4日交投公司与万博公司的《劳务工程计量支付审核表》中,记载交投公司当期应支付万博公司劳务费152,986元,交投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万博公司转账152,986元,未扣除2018年9月4日借支给万博公司的20万元。2019年1月25日,交投公司与万博公司签订《民工工资代为支付协议》,约定由交投公司代万博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20万元,支付的资金及资金成本由交投公司从后期应拨付给万博公司的工程价款中直接扣除,万博公司按年利率5.39%向交投公司支付利息。2019年1月31日,交投公司转款20万元代万博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后,万博公司未归还40万元借支款,交投公司也未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019年2月,案涉工程停工。经核算,交投公司应付万博公司劳务费共计4,114,286元。双方对已付款3,279,272.2元无异议,对交投公司扣除的罚款、电费、油毡费、垫付的零星物资共计8,274元有异议。该8,274元扣款仅有交投公司记账明细和工作人员签名,无万博公司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名确认,交投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万博公司认可其扣款事由。

2019年2月13日,万博公司向交投公司发函《关于前枣路桥梁二工区无法开工的报告》,载明万博公司负责桥梁二工区施工劳务协作,从2016年8月10日进场至今,已完成相应劳务工作,由于各种原因超工期严重(合同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造成工区劳务施工亏损非常大,2019年春节后开工在即,但应付的工人工资、机械租赁费等应付款较大,班组及机械等要求将前期款项全部结清才肯开工,他工区由于亏损严重已无力支付,无开工启动资金,不能及时组织开工,希望项目部给予支持帮助解决。2019年4月30日,交投公司向万博公司发函,称万博公司自2019年1月以来擅自停工,致使进度严重滞后,影响整个项目进度,属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交投公司为确保进度,已自行组织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2019年6月13日,交投公司又向万博公司发出《关于严格履行合同的函》,称万博公司自2019年2月20日开始擅自停工,项目部多次催促要求恢复施工但仍未启动施工,桥梁二工区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请万博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前与项目部洽谈合同履行事宜,若未按复工要求及时复工,项目部将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因万博公司造成的违约责任和损失由万博公司承担。当月25日,万博公司回函交投公司,称《关于严格履行合同的函》内容不属实,并函告了其他内容。万博公司无证据证明向交投公司送达了回函,交投公司亦不认可回函。

万博公司系合同的签订方和履行方,唐良国系万博公司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实施过程均是唐良国签字,不存在挂靠或者转包,是项目内部的管理。

庭审中,万博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鉴定内容为:一是案涉双方已结算的工程款;二是万博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款项;三是原告垫支购买的施工耗材;四是施工中实际发生的机械费、临时设施费;五是万博公司已投入的施工所需的机械费材料费;六是万博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人员工伤、其他费用。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四川百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一是双方已结算的工程款3271653.54元;实际完成的工程款项(含已垫付款项和尚欠款项)4114286元;三是尚欠的款项为835013.8元;四是万博公司垫支的施工耗材费用38471.49元;五是质量问题报废材料费57314.56元;六是工期延长造成增加的机械费1649345.06元;七是工期延长造成增加的机械用工费670936.4元;八是工期延长造成增加企业管理费447377.36元;工程造价金额为6939259.38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其雇用的员工在从事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行为,应为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交投公司认为案涉项目因唐良国与班组签订劳务协议,并代万博公司付款,唐良国与万博公司构成挂靠或转包关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唐良国虽有以个人名义与班组签订劳务协议,并代万博公司付款,但其系万博公司委托的案涉项目负责人,万博公司认可唐良国从事的上述行为为其职务行为,该行为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并且,交投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交投公司认为唐良国挂靠万博公司或万博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唐良国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此,万博公司与交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协作合同》主体适格,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现合同双方均主张解除《施工劳务协作合同》,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从交投公司举示的证据看,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交投公司主张合同自2019年6月16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施工劳务协作合同》自万博公司起诉时即2019年8月1日解除。《施工劳务协作合同》解除后,相应权利义务终止,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双方可以进行相应清理结算,故一审法院对交投公司要求万博公司撤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交投公司提出,万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情形。一是万博公司技术负责人未到位,未常驻施工现场;二是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万博公司存在多次组织不力、投入不足、管理不善的情形,致使工期严重滞后,甚至最后无法复工,给交投公司造成损失,交投公司不得不解除劳务合同。因此,根据合同约定,交投公司应按照万博公司已完工程价款4,114,286元的70%即2,880,000元结算并支付万博公司工程款,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776,494元,扣除5%的质保金144,000元后,交投公司应支付万博公司工程款2,736,000元,但交投公司已支付3,287,546.2元,故万博公司还应返还交投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550,682.2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约定,交投公司对已完工程按其70%进行结算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前提是万博公司组织不力、投入不足、管理不善而致使进度严重滞后等严重违约行为,并且万博公司的组织不力、投入不足、管理不善等过错行为与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产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交投公司举示《项目指导意见》,但该份《项目指导意见》仅能说明万博公司在当时存在组织不力投入不足的情形,并不能以此认为一直存在并直接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后果。另外,万博公司技术负责人林涛未在现场并更换了技术负责人,但对更换技术负责人交投公司在事后予以默认,项目负责人唐良国一直在现场负责案涉项目的管理,不能认定万博公司组织不力、管理不善;并且,案涉工程计划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合同签订时间还在计划工期开工时间之后,交投公司在2018年4月25日还向万博公司出具因拆迁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证明了拆迁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直接原因;2018年4月至12月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记录,也反应交投公司在材料供应、场地、材料质量等方面存问题;2019年2月工程停工后,交投公司是否尽到要求万博公司继续施工的通知义务,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并在双方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又自行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施工;再者,交投公司举示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充分证明系因万博公司组织不力、投入不足、管理不善进而导致的工程滞后且严重滞后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交投公司主张按70%进行结算并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予支持。

案涉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劳务费4,114,286元,双方认可,并与造价机构鉴定结果一致;对已付的劳务费和尚欠的劳务费,造价机构鉴定分别为3271653.54元、835013.8元,对此,双方未提出异议。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总量的90%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80%,剩余部分在路基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完善相关结算手续后退还,但交投公司并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抗辩并已全额退还万博公司履约保证金,故一审法院对交投公司要求万博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在《施工劳务协作合同》中约定扣除已完工程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2年(自工程项目整体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满后无息退还,故在计算交投公司未付劳务费时,应暂扣该费用。对万博公司向交投公司借支40万元用于支付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现双方合同已解除,应作为劳务费予以扣减。综上,交投公司还应支付万博公司工程款229,299.5元。根据合同“乙方应按“拟派往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配备技术负责人,且应保证技术负责人及时到位并常驻施工现场对本工区的工作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替换技术负责人。若技术负责人确需替换,则乙方应事先申请并经甲方批准后,用同等及以上资格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替换一次处乙方违约金2万元。若乙方擅自替换技术负责人,则处罚款10万元,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及责任;万博公司技术负责人林涛应常驻现场,擅自替换则罚款10万元”约定,技术负责人林涛未常驻现场而万博公司更换技术负责人,事后交投公司虽予以追认,但万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即使该约定中的“罚款”理解为违约金,而因事后交投公司予以追认行为,万博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故,对交投公司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为2万元。

对案涉停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四川百度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万博公司垫支的施工耗材费用38471.49元和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报废材料费57314.56元,因双方合同约定材料由交投公司提供,该损失由交投公司承担。关于工期延长造成增加的机械费1649345.06元、工期延长造成增加的机械用工费670936.4元、工期延长造成增加企业管理费447377.36元的问题,交投公司提出合同约定因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等原因,只顺延工期,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万博公司不予追偿,并且,本案工期延误非交投公司原因,而是万博公司组织不力、投入不足、管理不善而致使进度严重滞后等严重违约行为所致,所造成的损失应万博公司承担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交投公司为承建广安市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明知其施工作业范围内存在较多征地、房屋、电线电杆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仍将工程部分分包给万博公司,并对拆迁所涉具体事项未向万博公司披露,同时,也未在合同中体现;就双方约定的征地拆迁事由而言,其范围是鉴于交投公司自己承建的全部工程范围内(包含万博公司施工范围),还是仅指万博公司施工范围内征地拆迁,对此,双方对该项事项系约定不明确;从双方约定的工期来看,仅十个月,而在施工中,交投公司要求工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延长的期限为17个月,远超双方约定的施工期限,交投公司不承担工期延长所造成的损失有失公平;从举证责任来看,案涉工期延误,交投公司认为是万博公司组织不力、投入不足、管理不善而致,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交投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综合全案的事实来看,2019年2月停工前,主要是因为交投公司施工作业范围内存在较多征地、房屋、电线电杆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尚未完成,不完全具备的案涉工程施工条件,导致将案涉工程的提供施工场地滞后,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停窝工,致使工期延长,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在于交投公司。2019年2月停工后,交投公司未尽到通知要求复工义务,而万博公司在停工而未复工的情况下,放任损失的扩大,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存存一定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工期延长造成增加的机械费1,649,345.06元、工期延长造成增加的机械用工费670,936.4元、工期延长造成增加企业管理费447,377.36元,共计2,767,658.82元,万博公司承担276,765.88元,交投公司承担2,490,892.94元。本案的鉴定费145,000元,万博公司承担89,900元,交投公司承担55,1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万博公司与交投公司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广安市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干线公路工程桥梁(上部结构)第(2)工区施工劳务协作合同》于2019年8月1日解除;二、交投公司向万博公司支付劳务费229,299.5元;三、交投公司向万博公司赔偿损失2,586,678.99元;四、交投公司向万博公司给付鉴定费55,100元;五、万博公司向交投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六、万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广安市前锋(货运站)至枣山(操场坝)干线公路工程桥梁(上部结构)第(2)工区撤场;七、驳回万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交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5,920元,由交投公司负担10,093元,由万博公司负担25,8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344.5元,由万博公司负担8,800元,由交投公司负担11,544.5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是否因设计变更和拆迁导致工期延误;3.因工期延误停工窝工损失由谁承担;4.万博公司是否应该向交投公司支付借款69.6万元借款的利息。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已作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赞同。交投公司上诉所称案涉工程系唐良国借用万博公司资质或者挂靠万博公司施工,均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是否因设计变更和拆迁导致工期延误。本案现有证据看不出交投公司向万博公司告知了设计变更事宜,对交投公司所称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交投公司反复强调的工期延误系拆迁原因造成,本院二审听证时亦反复询问交投公司,其回答均称不是拆迁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事实上一审法院也有详细论述,本院亦予赞同。交投公司作为项目的业主,整个工程施工拆迁范围较大,且拆迁所用时间较长,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就案涉工程施工时间段、工地范围内而言,不存在拆迁影响工期的问题。故交投公司上诉称因拆迁导致工期延误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工期延误停工窝工损失问题。依据鉴定意见,工期延长造成增加的机械费1,649,345.06元、工期延长造成增加的机械用工费670,936.4元、工期延长造成增加企业管理费447,377.36元。施工工期延误,对于万博公司来说,最直接的损失就是租用施工机械所支付的费用或者自有施工机械停置的费用,由于难以测算,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并无不当,但对于鉴定意见的采纳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对于工期延长造成增加的机械费1,649,345.06元,相当于机械停置的费用或租赁费用可予以采信。但对于根据定额套算的工期延长造成增加的机械用工费670,936.4元以及工期延长造成增加企业管理费447,377.36元等因并未实际支付,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交投公司因违约赔偿万博公司停工损失,一审法院按过错划分责任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在确定停工窝工损失时,本院根据案件履行的实际情况,对未实际发生且按定额套算的用工费和企业管理费予以了剔除。

四、关于万博公司向交投公司的借款利息。2019年1月25日,万博公司与交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交投公司借款20万元发放农民工工资,合同约定借期利息为年利率5.39%,并约定由交投公司从后期拨付给万博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019年1月31日,交投公司支付给了农民工工资20万元。案涉合同一审法院判决2019年8月1日解除,交投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应当支付余下的工程款。故该借款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5.39%计算。万博公司向交投公司的其他借款因没有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交投公司要求给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交投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处理结果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二、变更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586,678.99元”,为“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649,345.06元”;

三、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万元借款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算至2019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5.39%计算;

四、驳回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344.5元,由广安交通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44.5元,由四川万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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