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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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盛旺养殖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 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龙羽计算机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龙羽计算机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垫付的承兑资金人民币9999814.8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5年6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盛旺养殖有限公司、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0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6006元,由被告洛阳盛旺养殖有限公司、洛阳龙羽计算机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曦光科技有限公司、洛阳谊成机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晋人民陪审员赵西安 人民陪审员 赵 国 权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