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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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匡古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57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573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吴*应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57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上海匡古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应负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2元,公告费560元,由上海匡古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吴*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元,公告费300元,由上海匡古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吴*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