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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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5元,被告洛阳卓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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