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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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密云区X1房屋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一万零八百一十六元八角。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密云区X7、X8二套房屋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三万三千三百九十六元八角。 三、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密云区X9、X10、X11三套房屋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五万零六十六元四角。 四、驳回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九元(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卓信中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八十元;由被告王**负担一千零七十九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