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诚有得(重庆)娱乐有限公司
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4240元,违约金38563元(从2021年5月21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利随本清),共计2528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装修位于合川区财富广场的酒吧。酒吧签订的后期装修合同金额为42万元,在装修过程中按照被告的要求有部分增项工程,原告也一并施工完成。该酒吧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工,被告早已投入使用,目前系正常经营状态。截止今日,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214240元未付。(未付明细:增项10000不锈钢+临时办公室门和办公室61平方砌墙14240+电路4000+合同尾款186000=214240元)根据双方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方应当就未付工程款部分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违约暂计算为38563元。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支持原告的诉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诚有得(重庆)娱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1年4月16日签订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合川区财富广场勼点酒吧进行装修,合同价420000元,日期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21日。第十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第一次水电工基本完工支付20%即84000元,第二次泥工完工,木工进场支付30%即126000元,第三次木工基本完工,漆工进场支付20%即84000元,第四次竣工验收支付30%即126000元。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五)甲方责任1、......,2、甲方未按期支付或未按期完全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每逾期一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便进场施工,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于2021年5月28日开始营业使用,起诉前,被告共支付原告装修款234000元,尚欠186000元未支付,因在装修过程中,存在增项不锈钢10000元、临时办公室门和办公室砌墙14240元及电路4000元需计入装修款,后经原告代理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郭翠通过微信结算,被告共欠付原告装修款214240元。后经催收无果,遂起诉来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装修款的违约金变更为,以21424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装修款之日止。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勼点装修费计算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16日签订重庆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诚信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进场施工完成后,被告于2021年5月28日开始营业使用,因此,原告所做工程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装修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应当继续履行支付装修款214240元的民事责任,逾期未支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或未按期完全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每逾期一天,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1‰的违约金。现原告自愿减少为以21424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装修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诚有得(重庆)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世界之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装修款214240元及违约金,其违约金以21424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装修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2.06元,减半收取2546.03元,由被告诚有得(重庆)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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