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启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江苏今信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丰泽物资有限公司
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启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拆除、搬清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全民创业园3号厂房内的设施。

二、被告江苏启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丰泽物资有限公司返还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全民创业园的3号厂房。

三、被告江苏启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丰泽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106000元/年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用。

四、驳回原告盐城市丰泽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依法减半收取2328元,由原告盐城市丰泽物资有限公司负担68元,由被告江苏启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2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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