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山东好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市顺航供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700000元,截至2020年2月10日的利息45192.88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按年利率5.655%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200元;

三、被告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好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顺航供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动产抵押登记证书项下机器设备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20元,减半收取计521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山东好利来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顺航供应有限公司、李建新、郭东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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