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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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 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上诉人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虽与被上诉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但与被上诉人陕西盛航民和官亭土族中学迁至新项目部签订了《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合同》,陕西盛航民和官亭土族中学迁至新项目部与被上诉人陕西盛航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属于何种关系,一审法院未作进一步核实。仅被上诉人陕西盛航民和官亭土族中学迁至新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2927民初9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