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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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无锡速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顾**1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顾**200000元(其中19452.95元直接支付给王***); 三、郝**、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天津沃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清算责任范围内赔偿顾**6064.89元; 四、驳回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3060元,合计3977元,由顾**负担725元,人民保险公司负担2979元,紫金保险公司负担179元,郝**、高**负担94元(顾**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各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