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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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邵**、唐**、唐**120000元,其中的82607.3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直接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完毕上述款项后,依法取得向徐**进行追偿的权利; 二、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邵**、唐**、唐**341246.71元; 三、驳回邵**、唐**、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33元,由邵**一方负担3623元,由徐**负担5134元,由平安公司负担676元(邵**一方同意其预交的上述581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徐**、平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邵**一方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