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大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笔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大资源公司向笔克公司支付所欠设计费279300元;2.判令北大资源公司向笔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93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19年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北大资源公司向笔克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1596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北大资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笔克公司于2018年年初接到北大资源公司的“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展厅”项目邀请,开始为北大资源公司提供项目咨询和支持。2019年2月项目正式启动,笔克公司即提供了概念设计方案,并根据北大资源公司要求对概念设计进行了多轮的沟通与修改,并于2019年5月31日向北大资源公司进行最终汇报。北大资源公司认可了笔克公司的该概念设计方案,明确笔克公司为设计中标单位。笔克公司与北大资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展厅设计合同》(下称“展厅设计合同”)。《展厅设计合同》中附件一《设计任务书》约定由笔克公司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的设计面积800平米的钢结构建筑进行设计,包括创意策展、深化方案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布展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设计等。设计进度分为四个阶段:概念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配合阶段。《展厅设计合同》8.2约定“设计费总额为798000元”,8.4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概念方案,乙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日内,深化设计开始前支付至设计费总价的35%”,13.1约定“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取设计费,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每逾期1日,甲方应支付逾期应付款部分万分之一的违约金”,13.7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甲方已确认的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并支付设计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笔克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具了首付款发票,北大资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确认接收发票并承诺付款。2019年8月底,笔克公司基于对北大资源公司的信任在没有收到北大资源公司的首付款的情况下即开始了项目深化设计工作,并于2019年9月25日向北大资源公司交付了第一版的深化设计方案。北大资源公司在接到深化设计方案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2019年12月31日,北大资源公司无正当理由向笔克公司发出了《关于解除<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展厅设计合同>的通知书》。北大资源公司作为《展厅设计合同》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首付款,且在笔克公司多次催促后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了合同,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笔克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笔克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设计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证据2,概念设计方案; 证据3,往来邮件; 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5,首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6,催款函; 证据7,工作联系函; 证据8,律师函; 证据9,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10,解除合同通知书。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认定。 北大资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查明:2018年7月3日,笔克公司通过微信向北大资源公司发送设计方案参考文件。2019年4月3日,笔克公司向北大资源公司提供设计方案。2019年4月8日,北大资源公司反馈笔克公司方案中没有精神堡垒,并发送《北京笔克-北大资源展厅方案深化意见》,同时通知笔克公司现场汇报时间。之后,笔克公司向北大资源公司进行现场汇报。2019年5月30日,北大资源公司反馈觉得影片不错,笔克公司称北大资源公司于当日通知其中标。2019年8月19日,笔克公司与北大资源公司沟通合同内容,表示“后面括弧内最好备注一下,概念设计阶段已于前期投标阶段完成,要不回头还让我们从头再来,那麻烦了,完了还要提供两套方案”,北大资源公司表示“能不加了么”,笔克公司回复“那至少让品牌部他们指导这事,大家达成共识”。 2019年8月21日,北大资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笔克公司(乙方,设计人)签订《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展厅设计合同》,约定笔克公司为北大资源公司提供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展厅设计服务,项目规模:室内面积800㎡,设计及服务:创意策展、建筑装饰设计、布展设计、施工设计等,根据项目整体定位及设计需求以及项目功能特点进行室内空间规划、造型安排和色彩搭配等,具体表现为对室内天花、立面、地面的饰面及造型处理、材料选择及空调、水电等的设备末端定位设计;对室内空间进行功能性灯具和家具的概念方向和选型,配合甲方做好特种材料、设备选型。计价方式: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额为798000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概念方案,乙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日内,深化设计开始前支付至设计费总价的35%;设计方案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日内,施工设计开始前,支付至设计费总价的75%;提供全套图纸及施工图预算并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日内,施工进场前,支付至设计费总价的90%;展厅施工完毕,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最迟至2020年6月30日乙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45日内,支付至设计费总价的100%。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为:甲方在乙方提交各个工作阶段的设计成果后应提供书面确认。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提交设计成果的内容和深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未正确理解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而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乙方应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直至满足要求。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违约责任约定为: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件收取设计费,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每逾期1日,甲方应支付逾期应付款部分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甲方已确认的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并支付设计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合同附件一为《设计任务书》,对项目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及内容、设计要求、设计进度及成果要求和其他配合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第一阶段为概念设计阶段,要求针对展厅风给要求,应向甲方提供两个以上不同思路的方案,供甲方参考和选择。乙方将完成的意向方案图和设计说明交付甲方审阅,汇报地点为北京,由乙方主设计师向甲方汇报,整体方案汇报PPT文件。方案设计阶段保持与甲方的密切解除,随时调整、改进方案设计,直至甲方满意并确认为止。第二阶段为方案设计阶段,在第一阶段完成的意向方案设计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确定室内的平面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第三阶段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经甲方认可后第二阶段所述之设计工作,乙方继续进行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材料做法表;平面布置图、天花布置图、天花尺寸图、地面材料铺装图、墙体定位图、索引平面图、墙面材料图、开关及电气设备布置图、综合天花图等图纸;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门窗图等;暖通设备图、电气设备图、机电图纸、主材饰面材料板、物料表提交施工图涉及成果。第四阶段为设计配合阶段(至竣工验收)。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8月23日,笔克公司向北大资源公司开具金额为279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请款函一并于当日邮寄北大资源公司。 2019年8月28日,北大资源公司表示收到发票,正在申请款项。 2019年9月25日,笔克公司向北大资源公司交付深化设计方案。 2019年10月9日,北大资源公司向笔克公司发送方案修改意见。 2019年10月21日,笔克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北大资源公司发送催款函,催要首笔设计款。此后因北大资源公司未能付款,笔克公司多次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催款,北大资源公司均未予以支付。 2019年12月11日,北大资源公司向笔克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9月25日贵司提交的《北大资源展厅概念方案》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我司在10月9日已通过微信工作群反馈过方案修改意见,目前我方尚未收到回复,请尽快完成概念方案的修改”。 2019年12月17日,笔克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北大资源公司发送《北大资源展厅设计方案》,及《致北大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函催要合同首期款。 2019年12月31日,北大资源公司向笔克公司发送《关于解除<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展厅设计合同>的通知书》,载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司在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并未能按照《设计任务书》约定的设计期间内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思路方案给我司,而贵司所提交的唯一设计成果内容和深度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我司曾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11日多次要求贵司反馈方案修改意见,但直至今日我司仍未收到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调整方案,展厅设计工作仍无法进一步开展。因展厅设计工作滞后,已严重影响我司展厅其他工作的正常进展。……通知贵司如下:1.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展厅设计合同》;2.自本合同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我司就《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展厅设计合同》交付贵司的全部资料;3.我司保留要求贵司支付违约金、对贵司工作滞后引发的展厅设计、施工延误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权利”。庭审中,笔克公司称其于2020年1月初收到该份解除协议。此后,笔克公司向北大资源公司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款,北大资源公司未予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笔克公司与北大资源公司签订的《北大资源集团城市展厅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北大资源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现北大资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笔克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笔克公司亦已收到该通知,故涉案合同已于笔克公司收到解除通知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对于笔克公司要求北大资源公司支付设计费279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北大资源公司虽然在解除通知中主张笔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两版思路方案供北大资源公司参考,但通过笔克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笔克公司向北大资源公司提交概念方案并通过北大资源公司确认的时间发生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之前,且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笔克公司要求在合同中对概念设计阶段已于前期投标阶段完成的事实进行标注,北大资源公司对该事实亦未予以否认,故本院认定北大资源公司已完成提交概念方案的合同义务,北大资源公司应按照约定向笔克公司支付该笔合同款。北大资源公司未能按约定向笔克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向笔克公司支付所欠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笔克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笔克公司要求北大资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笔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北大资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除利息损失外尚有其他损失存在,故本院对笔克公司的该两项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北大资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大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设计费297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73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1.3倍,自2019年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大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4元(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笔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2124.5元,已交纳;由北大资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75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