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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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偿还借款本金484035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合并计算,以本金48403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但应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63737元利息); 二、被告林**、***、***、***、***、迎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迎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迎海国际茶都有限公司、广东粤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旗富共荣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84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郭**负担受理费3542元,由被告***、林**、***、***、***、***、迎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迎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迎海国际茶都有限公司、广东粤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旗富共荣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83742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