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迎海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旗富共荣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迎海国际茶都有限公司
迎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偿还借款本金484035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合并计算,以本金48403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但应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63737元利息);

二、被告林**、***、***、***、***、迎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迎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迎海国际茶都有限公司、广东粤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旗富共荣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84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郭**负担受理费3542元,由被告***、林**、***、***、***、***、迎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迎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迎海国际茶都有限公司、广东粤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旗富共荣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83742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2-01-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