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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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市红花岗区一鑫老年护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一鑫老年护养院支付尚欠的养老服务费、取暖费及垫付医疗费共计12765元; 二、由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一鑫老年护养院支付违约金3462.68元; 三、驳回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一鑫老年护养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张**负担227元,由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一鑫老年护养院负担20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