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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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鸿尔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截止2021年9月20日的利息10419362.32元,罚息7191534.99元,复利2664795.91元,并支付从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复利利率按月利率6.6898‰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白**、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白**、宝**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鸿尔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被告鄂尔多斯市鸿尔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白**、宝**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白**、宝**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43180元,减半收取7159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鸿尔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恒福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白**、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