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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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孙**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1月20日,按照月利率9.7875‰计算;2.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日,按月利率14.68125‰计算;3.扣除已还利息602.34元); 二、邴**、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邴**、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孙**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由孙**、邴**、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