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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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6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1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认原告***对被告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享有以下债权:1、借款本金2160000元;2、律师费5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6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652元,被告***、***、***负担18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585元,被告***、***、***负担1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462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翁海燕 人民陪审员 蒙沛宗 人民陪审员 雷寒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谢 添 书 记 员 谢朝懂 书 记 员 李丽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