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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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堆支行 江门市海燕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沙堆惠坚土石方工程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堆支行借款本金665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29日止的利息为144270.34元,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本金为基数,按10020189919817064《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沙堆惠坚土石方工程队对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判项判决的给付义务在264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门市海燕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判项判决的给付义务在264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不能在本判决第一项规定期限内清偿该项债务时,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堆支行有权申请依法处理被告江门市海燕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江门市新会区仁兴里(土名)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1)第0××4号、新他项(2011)第00521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6.35元、保全费4566.35元,合计10512.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沙堆惠坚土石方工程队、江门市海燕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0512.7元诉讼费,由本院退回10512.7元给原告,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沙堆惠坚土石方工程队、江门市海燕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105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