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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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变更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确认吴**对连云港易耕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欠付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849843.68元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享有债权”。(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849843.68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11元(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