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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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正力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十堰市高强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正力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据此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十堰市高强水泥有限公司、十堰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十堰市高强水泥有限公司、十堰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