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市汇鑫通快运有限公司 河南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汇鑫通快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快递单号费298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原告汇鑫通快运公司为被告道鲜商务公司提供快递运输服务,李情谊系道鲜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共给被告发放12000个单号,金额合计34800元。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给付原告5000元单号费,余款29800元单号费经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归还。 被告道鲜商务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汇鑫通快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快递行业内部系统发货详单截屏、情况说明、道鲜果业部分单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账单详情截屏。被告道鲜商务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认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汇鑫通快运公司系一家经营国内快递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的公司,原告称为被告道鲜商务公司提供快递运输服务,根据原告提供的快递行业系统单号发放明细截图显示,从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日,原告为被告发放快递单号12000个。原告另行提供与昵称嘉嘉圈@香菜、微信号×××15、备注名称为道鲜云供应链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7页,称对方系被告公司会计,具体名字不详,根据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2日原告为被告发放3000个快递单号,被告付款8700元,原告据此称放给被告的单号单价为2.9元/个。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从2020年5月1日起,原告就发放给被告的12000个单号共34800元不断向被告催促结算费用,2020年6月18日被告支付5000元,双方对账后被告承诺就下欠的29800元最近会陆续安排。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本院认为,汇鑫通快运公司要求被告道鲜商务公司偿还快递单号运费款298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放弃自身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汇鑫通快运有限公司快递单号费29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被告河南道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