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新红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红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636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6日,被告从原告处拉走一车鹅,价款为17871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许继通当场付清了款项。2021年8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又拉了一车鹅,价款为1636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许继通称没有带现金,回去就让会计给原告转款,原告让许继通打了欠条。许继通回去后,电话告知原告所欠款项不再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豫北鹅业合作社辩称,被告没有与原告发生过买卖业务,8月16日以前并不认识,被告近十余年一直和修武卫鑫雁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冯清轩(小名冯小五)合作。始终是被告供鹅苗,养大以后被告回收,扣所欠鹅苗款。今年三月份冯小五和被告洽谈白鹅养殖合作项目,协商好被告代养十几天鹅苗供给冯小五,被告今年共计给冯小五提供鹅苗4批,前三批鹅苗款结清,最后一批还欠鹅苗款4700元,冯小五退回饲料9包,共计1080元,抵后还欠3620元。今年8月16日冯小五打电话说卖鹅,被告和冯小五讲好价格后去拉大鹅,第一车原告王女士接待招呼卖的鹅,鹅款冯小五让转给王女士,拉第二车的时候,过完称,手机余款不足,给王女士讲下午让会计添加王女士微信,给他们转钱。结果下午会计告知说原告还欠被告两笔款,2019年11800元,今年互相抵扣下,还欠3620元,共计15420元。结果王女士不同意,因为被告鹅苗是卖给了冯小五,经营场地一直在冯小五的核桃园,他们今年场地法人变更,被告不知情,王女士不承担冯小五赊购的鹅苗,被告不能理解,希望法院能将原、被告债务互相冲抵。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大鹅,向原告出具条据,载明:“欠鹅款2337个*7=16360元豫北黄河鹅业合作社2021年8月21日许继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鹅款16360元,有条据为凭,被告抗辩称案外人冯清轩(小名冯小五)赊购其鹅苗款,要求欠原告的鹅款进行抵扣,原告否认与冯清轩(小名冯小五)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同意进行抵扣,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6360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豫北黄河鹅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新红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16360元及利息(利息以16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为104.5元,由***豫北黄河鹅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