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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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三明市闽龙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俞**、夏*经济损失198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俞**、夏*经济损失210461.06元,合计408461.06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俞**、夏*经济损失198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俞**、夏*经济损失19800元; 四、被告邵**赔偿原告俞**、夏*医疗费等损失1973.42元,被告三明市闽龙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俞**、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俞**、夏*负担205元,由被告邵**、三明市闽龙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2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