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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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颜**经济损失7760元,款项汇入户名为颜**的宁德建设银行蕉城支行账户,账号为:×××71;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颜**经济损失469元,款项汇入户名为颜**的宁德建设银行蕉城支行账户,账号为:×××71;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颜**经济损失5472.4元,款项汇入户名为颜**的宁德建设银行蕉城支行账户,账号为:×××71; 四、驳回原告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颜**负担1061元,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16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0元(注:被告的诉讼费均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将应缴的诉讼费与赔偿款一并汇给原告即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