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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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富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莆田市荔城区富立鞋用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翁**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20年8月9日起、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8月19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翁**诉讼责任险保费841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代理费5000元; 三、福建富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富立鞋用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1082元,由***、***、福建富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富立鞋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