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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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莆田市山峰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莆田市山峰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佘**代偿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莆田市山峰工贸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卢郁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莆田市山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