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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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 奉新县星辉亮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借款本息201493.78元及自2021年6月3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付至还清款时止; 二、被告奉新县星辉亮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奉新县星辉亮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陈**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奉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由被告陈**和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22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