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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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铭鼎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 江西省亿邦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亿邦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借款本金2,04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9,314.29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6月8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2,049,314.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尹*、何*、江西省铭鼎实业有限公司、尹*、雷**、严**、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亿邦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3,195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598元,由被告江西省亿邦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尹*、何*、江西省铭鼎实业有限公司、尹*、雷**、梁**负担。 -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95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