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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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 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金太阳幼儿园 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金太阳幼儿园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金太阳幼儿园结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借款本金415246.25元及利息1324.1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78.27元、拖欠本金的罚息25624.36元、复利654.38元(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16日,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对被告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金太阳幼儿园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对被告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金太阳幼儿园提供的抵押物即在原告开立账户(账号:6821********)出质人经营应收学杂费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对被告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金太阳幼儿园提供的抵押物即在原告开立账户(账号:6379********)出质人经营应收学杂费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9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金太阳幼儿园、***、李**、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金太阳幼儿园连带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同意预交的受理费不向本院申请退费,由四被告在付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