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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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503民初232号 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690249507B(1-1)。 法定代表人:沓阿燕,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现住北海市银海区。 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婷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沈星辰 书记员骆亭君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