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马山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韦姣严名下位于马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21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韦姣严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其余财产的保全期限为12个月),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以上第一、第二保全总额度为300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南宁马山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