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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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36212.81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8016.66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返还13556.04元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可汇入北流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账号:54×××61,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计20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担703元,原告***负担1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