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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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晋城市泽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牙齿修复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车损等损失共计561847.64元;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54元,减半收取5027元,由被告陈**负担4750元,原告陈*负担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