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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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亿龙物流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柏、陈**、陈**、陈**、陈**114,784.8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715元); 二、被告中国平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柏、陈**、陈**、陈**、陈**114,784.8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715元); 三、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柏、陈**、陈**、陈**、陈**296,963.44元; 四、被告中国平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柏、陈**、陈**、陈**、陈**296,963.44元; 五、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柏、陈**、陈**、陈**、陈**律师代理费4,000元; 六、被告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柏、陈**、陈**、陈**、陈**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七、原告陈*柏、陈**、陈**、陈**、陈**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14元,减半收取6,057元,由被告陈*、孙**各负担3,028.5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