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胖红商贸有限公司 舞阳县瑶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舞阳县瑶璋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漯河市胖红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