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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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九重门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凯旋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道富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道富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九重门数科技中心(有限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凯旋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61974124元; 二、***、北京道富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九重门数科技中心(有限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凯旋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61974124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北京道富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九重门数科技中心(有限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凯旋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用80000元; 四、驳回新余凯旋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11.91元,由新余凯旋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1070元(已交纳),***、北京道富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九重门数科技中心(有限合同)负担357941.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道富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九重门数科技中心(有限合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