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孙**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4,511元、伤残赔偿金62,230元、护理费7,455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合计106,196元;

二、被告战*、冷**赔偿原告孙**医疗费777.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车辆修理费30,651.28元,合计37,528.45元的50%,为18,764.23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孙**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四、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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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859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战*、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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