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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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孙**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4,511元、伤残赔偿金62,230元、护理费7,455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合计106,196元; 二、被告战*、冷**赔偿原告孙**医疗费777.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车辆修理费30,651.28元,合计37,528.45元的50%,为18,764.23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孙**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四、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 案件受理费2,859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战*、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