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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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张**、姚*与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萍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1年8月9日解除。 二、解除原告张**、姚*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XXXXX)。 三、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姚*购房款284,962元。 四、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姚*支付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的借款本金23,220.8元及利息48,090.09元(截至2021年7月15日,后续实际金额以第三人出具的结清证明为准)。 五、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姚*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跃进支行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具体以第三人出具的结清证明为准)。 六、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姚*资金占用利息20,556.5元(后续资金占用利息以284,96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4.35%年利率计算至购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原告张**、姚*的其他诉讼请求。 -1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9.9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649.96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