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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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91.12元及滞纳金130元; 二、驳回原告鹤壁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