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国惠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草木山林文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国惠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草木山林文化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17年9月20日、2019年6月11日订立的两份补充协议于2021年4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草木山林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88号院1号楼110号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北京国惠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北京草木山林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国惠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的占用费差额64545元,并自2021年10月20日向原告北京国惠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至其实际腾退之日止,占用费标准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标准(以被告北京草木山林文化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押金100000元优先抵扣); 四、被告北京草木山林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国惠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1942元; 五、被告李*对被告北京草木山林文化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北京国惠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原告北京国惠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77元(已交纳),被告北京草木山林文化有限公司、李*负担22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