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中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朝阳中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梁**、董**贷款保证金13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保全费90元,合计159元,由被告朝阳中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被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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