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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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八百三十三元一角四分; 二、被告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时间从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二○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二○二○年八月二十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保险费人民币八千六百一十一元一角七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九十二元,由被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