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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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双富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特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双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特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4000元、利息5880元、违约金16800元,合计1066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双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93)。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