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荫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春市中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3364元及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后续利息; 二、被告申*、陈**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已减半)由被告田**、申*、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 从本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