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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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大悦城有限公司 芝罘区熔食面馆 烟台隆竣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芝罘区熔食面馆、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大悦城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推广费、POS机租金、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共计210000元(收款账号为:2156********,开户行为中国银行烟台开发区支行营业部,户名为烟台大悦城有限公司)。具体付款方式为:被告芝罘区熔食面馆、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前支付3万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剩余18万元。如果被告芝罘区熔食面馆、被告(反诉原告)***有任意一期付款义务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大悦城有限公司有权自违约之次日起以936936.7元为申请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烟台隆竣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芝罘区熔食面馆、被告(反诉原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大悦城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四、被告(反诉原告)***、被告芝罘区熔食面馆、被告烟台隆竣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调解内容具有保密义务。 五、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大悦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芝罘区熔食面馆、被告烟台隆竣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就烟台大悦城5F-02号商铺的承租问题再无其他纠纷,双方互不追究。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大悦城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