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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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九隆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档案为准,现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以下财产: 一、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内1711、1713、1715号(建筑面积273.12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230755号)房产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09)第100373号)和项下的一切附属设施。 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内1716、1717、1718号(建筑面积280.81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230754号)房产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09)第100372号)和项下的一切附属设施。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内2016号(建筑面积79.16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261844号)房产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10)第100625号)和项下的一切附属设施。 四、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内2018号(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261845号)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10)第100624号)和项下的一切附属设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