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舒城县人民医院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454134.2元,扣除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已付的50000元,原告应承担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垫付的鉴定费5047.5元,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尚应赔偿原告399086.7元;

二、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1378.1元;

三、被告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1378.1元;

四、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应给付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鉴定费336.5元;

五、被告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应给付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鉴定费336.5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五的履行期限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4233元,原告负担233元,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负担2500元,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负担750元,被告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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