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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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医院 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 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454134.2元,扣除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已付的50000元,原告应承担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垫付的鉴定费5047.5元,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尚应赔偿原告399086.7元; 二、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1378.1元; 三、被告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1378.1元; 四、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应给付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鉴定费336.5元; 五、被告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应给付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鉴定费336.5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五的履行期限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4233元,原告负担233元,被告舒城县柏林乡卫生院负担2500元,被告舒城县人民医院负担750元,被告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